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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3 12:18点击:

  原标题:温州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为了6亩防护林,法检负责人共同出庭

  6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共同出席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前者担任审判长,后者出庭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案件的起因是文成一处面积6.61亩的防护林遭破坏。

  无独有偶,6月6日全国“放鱼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及洞头区人民政府、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举行了增殖放流护生态活动。当日,用于放流的445万尾鱼苗,全部来自非法捕捞当事人赔付的修复费。

  “谁污染,谁赔偿”“谁破坏,谁恢复”,看似并不复杂的生态修复,司法机关为何要介入其中,甚至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亲自出庭?

  让破坏者付出更大代价

  生态环境从被破坏,到损害鉴定,再到计划修复,时间跨度长。以往对生态损害所使用的惩处方式,一般是民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往往也只是“一罚了之”“一判了之”,无法根治环境之殇。

  此次用于洞头海域增殖放流的445万尾鱼苗,来自蔡某某、张某某缴纳的44万余元生态修复费。此前,两人用“绝户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销售所得10万余元。

  如果不是检察院介入提起公益诉讼,按照过去的做法,当事人被判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后,事情可能就过去了。

  而文成6.61亩防护林遭破坏一案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后,曾专门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检察机关不提起公益诉讼,这起破坏防护林行为可能不了了之。

  最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文成县望湖农业专业合作社赔偿生态修复费用69964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相比过去,破坏生态要付出更大代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让破坏者依法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更在于当事者需要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对能修复的要修复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不能修复的要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倒逼加快生态修复

  修复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是过去许多破坏者惯玩的招数,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如今,来自司法层面的“保驾护航”,也让更多破坏者意识到,生态修复“拖”不得。

  “我深感自责,我已深刻认识到擅自砍伐林木的后果……我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近日,经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鹿城区藤桥镇石埠村农家乐经营户周某某在一封公开道歉信内如是说。

  原来,2006年6月,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石埠村马鞍山林地上砍伐毛竹林后建造厨房、彩钢房等,作为农家乐配套使用。2010年2月,原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周某某缴纳罚款后,未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等。直到2021年上半年,上述建筑物及停车场才被拆除并覆土,但林地未恢复原状。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查阅马鞍山涉中央环保督察材料时发现,该山一片林地被破坏后长达十余年未修复,该院随即组成专班展开公益诉讼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将案件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着,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经鉴定,周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范围面积为2616平方米,导致该地块不能提供土壤保育、水分涵养、大气环境净化、森林防护等服务,经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9565元。而该林地被破坏后长达十余年未修复,周某某需要额外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值193383元。

  “越迟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值越大,需要承担的赔偿金越多。”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委徐缨告诉记者,此案也警示破坏者必须得加快生态修复进展。

  督促职能部门更好履职

  保护生态环境,除了惩治破坏者,更要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作为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能动履职,打开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另一个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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