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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近年来,城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养犬不登记、不免疫和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等问题逐年递增。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加强对养犬和涉及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10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六章47条,主要内容涵盖管理体制,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容、领养与经营,违法养犬责任等。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全市养犬分区域管理,首批71家服务点提供免疫和登记服务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条例,全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即划分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其中,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将建立养犬登记及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强制免疫与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目前该区域范围内已评估确定71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首批服务点。
养犬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台州养犬”进行网上申报,预约服务点,为犬只进行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取得犬只登记牌。
需要注意的是,犬只伤人、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等四种情形为终身禁养犬只,不予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
既然养犬有人管,有制度规范,那是不是意味着市民想养就能养?
并不是。
针对犬只饲养,《条例》设定了基本要求:饲养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同时,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应根据具体要求,饲养一只。
犬只品种方面,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3月29日,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已公布《台州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明确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等28种犬只为烈性犬,肩高超过60厘米或体重超过30千克的犬只,为大型犬。
另外,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
出门遛狗,这些规定要遵守
养了狗,免不了要出门遛遛。《条例》对此也有相关要求。
首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犬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使用1.5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且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其次,大多数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犬进入。除此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也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则不受规定限制。
没有设置禁入标识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市民可以遛狗。但在重点管理区内要为犬只佩戴犬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并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