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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疫指挥部发布重要通告 做好海上疫情防控,加强进港船员管控
严防海上输入是疫情防控的重要节点。为加强进港船舶船员防疫管控,落实船舶和港口企业主体责任,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日前发布46号通告。
该通告对防疫主体、规范流程和防疫注意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落细,具体内容如下:
作业管控首先要严格落实。例如严禁船舶私自安装、关闭、拆卸AIS等通导设备;严禁在海上转运或携带人员、不明货物返港;严禁渔船停靠中高风险地区或其他出现阳性病例地区,确需靠泊的,经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方可靠泊,要确保人员不接触,物品做好消杀;海上作业非必要不贴靠市外船舶。碰上“三无”船舶同样要严厉打击,严防疫情非法输入。
进港报告方面,渔船抵港12小时前,要向港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渔港管理站报告,14日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海上过驳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报告,并按要求落实防疫举措。内贸货船抵港4小时前,要向海事部门报告,14日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抵港12小时前报告船舶经停信息和船员健康信息;外轮和远洋渔船抵达口岸7天前,要向海事、海关、边检报告。另外,船员若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应当主动申报。
码头防疫管理要求严格实施。其中,进港商船应按规定靠泊,严禁在沿海各非法码头、非装卸点进行靠泊作业或人员上下船,并如实向码头企业提供船员健康码和行程卡、体温情况及船员换班情况。14天内经停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严格执行当地防疫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下船,码头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和防疫指挥部报告。
这些渔船还应自觉接受渔港防疫检查,配合亮码测温,有中高风险地区靠泊史或船员身体异常的,应主动报告,严格执行当地防疫有关规定。
远洋渔船海上作业和回港途中,同样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自捕鱼装载船舶实行备案制度,抵港卸货作业时,严格落实“每舱必检、先检后卸”措施,抵达港口后实施封闭管理。所有船员核酸检测为阴性,且环境核酸检测为阴性后,方可换班、卸货,下船人员执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
通告对船岸界面也要求严格管控。码头企业须严格实行“非必要不登船、非必要不下船”政策,设置隔离设施,安排人员值守。上下船人员数量要求严格控制,,并做好信息登记、个人防护等防疫措施,严格执行港口防疫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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