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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 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做了修正。2021年7月,国务院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土地管理法》修正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重大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及时修订我省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20多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为地方性法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耕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国之大者,落实“长牙齿” 硬措施的具体行动,对推动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我省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是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全国首个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的自然资源法治成果。
《浙江省士地管理条例》的六大亮点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处理改革与立法、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发展与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继承与创新等四个方面的关系,主要有六大亮点。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 “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 《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同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具体内容等作了原则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和上位法规定,《条例》结合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实施的迫切需求,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义、分类、功能、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了明确。《条例》规定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条例》还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
一是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对市、县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监督整改机制作出规定。二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整治,,规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三是为遏制“非粮化”“非农化”,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将我省在全国首创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予以固化,明确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并要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五是探索建立农业标准地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控制性指标、相应奖励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三、强化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是强化农用地转用审查职责,明确市、县政府在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对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严格控制,明确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三是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恢复土地原用途,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四是将我省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举措予以制度化,明确政府要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为保障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得以落实,规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相应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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