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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受伤后 发现单位竟是“非法用工”
温岭一男子在某墓地从事水泥作业时受伤。没有工伤保险,老板又不赔偿,员工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近日,温岭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受伤的劳动者顺利获得了赔偿。
该墓地的法定代表人是潘某,经营范围为墓穴销售、骨灰存放服务,此前因未及时参加企业年度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3月,童某到该墓地从事泥工工作。据童某回忆,3月28日上午8点半左右,他用磨光机锯木板时,右脚突然被反弹的木板打中。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童某先后住院三次,共计71天。潘某支付了童某第一次、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并以误工费、生活费的名义发放给童某33000元。但第三次的费用却迟迟没有回应。
“虽然该墓地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一直处在经营状态,应当参照工伤予以赔偿。”2020年9月,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和童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我不是用工单位,怎么能按照工伤赔偿呢?”潘某辩称,该墓地在2007年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双方并未签订劳务合同,不应适用工伤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墓地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导致被告与童某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应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所述,温岭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向童某支付一次性赔偿10万余元。
法官提醒:一些私营业主招工用人时,既不签订合同,也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合法经营合法用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防范自身的经营风险。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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