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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要建1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日前,我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天上午,市建设局召开《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十四五”期间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公布,全市共10万套(间),这将进一步解决台州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住房保障,在大部分人的概念里主要是公租房,我市这次推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的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十四五”期间,台州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架构,就是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
具体来讲,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对收入不设门槛,户籍要求较宽,属于大范围适度保障;而公租房,包括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主要保障城镇户籍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属于小范围深度保障。
既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那么,对这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怎么设定的?
市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文斌表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这一类,我们规定了3个方面,要求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吴文斌介绍,而对于特定房源、特定群体,《实施意见》开了一定的口子,规定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者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仍在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这五类情况是被《实施意见》排除在外的。
第二类,则是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投资或持有的主体自行确定。
为了让《实施意见》落地,真正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按照投资主体分类标准的要求,尽早细化准入条件。同时做好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日常监测、督促检查,抓先进引路、促后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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