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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公布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2021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已于近日发布,在户籍、住房等多项准入条件方面做了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是一个常规操作。
今年的准入标准由于要和省建设厅的上位规定相符,所以出台的时间相对较晚,调整的内容也相对较多。9月30日,省建设厅印发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相对统一的规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对象方面仍分为4类,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不过,加工中心编程培训,在准入条件方面,变化的内容则比较多。
一方面是严格条件规定。
比如在户籍要求方面,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去年的“台州市区户籍”调整为“台州市区城镇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则从“台州市区户籍,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调整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则从“台州市区范围内居住”调整为“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再比如在住房要求方面,新就业无房职工从去年的“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调整为“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等。
另一方面则是放宽条件规定。即根据《台州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了提高,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41692.8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调整为“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9488元”。
同时,准入条件还增加了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额度限制的规定。
另外,此次准入标准的调整,从便于实际操作出发,对申请人的要求、城镇户籍的排除对象、收入的计算时间、住房及其建筑面积的认定、企业投资的认定、机动车辆的认定、车辆购置价格的确定等作了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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