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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期犯科打猎,7人被浙江检方告状

作者:陈登科 应佳静 发布时间:2021-10-11 10:15点击:

禁猎期犯科打猎,7人被浙江检方告状

克日,仙居县人民查看院对陈某等四人以涉嫌犯科持有枪支罪、犯科打猎罪,对周某等三人以涉嫌犯科打猎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底,陈某犯科持有猎枪一支,并将猎枪藏匿在其老屋二楼。2020年12月驾驭,友人李某得知后向陈某借得猎枪,后多次伙同卢某等人用猎枪猎得野兔、黄麂等野活跃物。每次打猎后,该枪支均由卢某藏匿在其家中。

本年3月,李某为狩猎购得气枪一支,不敢放在自己家中,又交由卢某保留。卢某因畏惧自己保留枪支过多,提议将猎枪交由卢某甲保留,卢某甲遂将猎枪藏匿其老屋子中。

本年6月1日晚,仙居县公安局民警就地抓获涉嫌犯科打猎人员周某、李某、卢某、陈某甲。后犯法嫌疑人卢某甲、陈某等人主动投案。

经判断,缉获的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缉获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据悉,《仙居县人民当局关于增强陆生野活跃物疼惜标准打猎工作的告示》划定,兽类陆生野活跃物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克制利用气枪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平的捕猎东西和装置举办猎捕,克制回收红外成像等帮助设备举办猎捕。

仙居县人民查看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等四人违反枪支治理划定,犯科持有枪支;违反打猎礼貌,在禁猎期利用禁用的东西、要领举办打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别离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划定,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犯科持有枪支罪、犯科打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等三人违反打猎礼貌,在禁猎期利用禁用的东西、要领举办打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得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划定,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犯科打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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